庄一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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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在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医院药品使用管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等方面做出要求。
此次文件的亮点何在?来听听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庄一强博士的解读。
亮点一:“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
庄一强解读:药品招标文件中提及省级平台的药品集中采购而没有提及坊间流传已久的药品采购“二次议价”,这说明除试点城市以外的药品“二次议价”还没有被允许。当试点城市的采购价低于省级招标的采购价时,省级招标的采购价也将降低。
亮点二:“要以省为单位,结合确定的药品采购范围,进一步细化各类采购药品。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网上采购。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庄一强解读:在药品采购的平台方面,继续坚持在省级平台上进行招标,说明坊间盛传的院级和系统性招标(如以大学系统为单位)不被认可。
亮点三:“2015年,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对于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
庄一强解读:这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的“谈判议价”在药品采购中较为新鲜,有如以前的单独定价权。然而,这种“谈判议价”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的药品利好还是利差尚不得而知。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有可能因为“谈判议价”而获得较高的药品销售价格,但也可能被压低价格。
亮点四:“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对于只有1家或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可组织专门议价。”
庄一强解读:这主要是防止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标中质低”,二是“标中停产”,从而保障中标药品的正常供给和药品安全。说明药品招标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价低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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