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性教育14岁小女孩与小男友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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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性教育14岁小女孩与小男友发生性关系
才13岁就谈恋爱,14岁多次发生性关系,这么早就懂得经历夫妻性生活,对于性爱可以说是无师自通了,但是却没有办法了解更多的性知识,父母又疏于教导或者说不懂的教导孩子的性方面的知识导致这类事情的发生。
由于14岁,女孩子的基本生理功能都已经发育,但是却还不成熟,有些生理结构还不能完全成长,因为这还是孩子的成长年龄,过早发生性关系会影响这些器官的进一步的发育成熟。
2013 年,14岁的小美辍学后,跟随父母在晋江某工厂打工。在工厂同一车间的小龙对她展开追求,小美答应和他交往,小美也曾告诉他,她是1999年出生,还未满 14周岁。同年5月份,小龙将小美带到家中见父母,父母并没有反对。小龙也曾想去见小美父母,遭到小美反对。当月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直至6月中旬,双方多 次发生性关系,小美说这些都是她自愿的。而小龙也告诉她,长大后会娶她过门。
小美的姐姐小芳(化名)发现她经常夜不归宿,经过了解才知道她在谈恋爱。小芳立即和父亲到小龙家中询问情况,小龙的父母将情况告诉他们,并希望小美嫁给小龙,小芳和父亲立即反对。
翌日,小龙的父母买了烟酒到小美家提亲,但是小美家人始终认为她太小,并不同意。6月19日,小美再度没有回家,家人赶到小龙家中时,发现他们睡在一起。随后父亲强行把小美拉回家,并阻止她出去,父女俩产生较大矛盾。
提亲不成被控强奸
男子一审被判缓刑
小龙家人再次来到小美家中提亲,两家人发生争吵,小美家人向晋江警方报警,小龙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控制。
审讯时,小龙坦白和小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他称自己知道小美未满14周岁。日前晋江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 关系,以强奸论。法院认为,小龙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小龙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从重处罚,不过小龙犯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 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案发后,小龙自愿真诚悔罪,其家人赔偿小美家人18000元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 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判决此类案件时,主要看发生关系时,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不 以幼女是否自愿为要件。
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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